2010年8月11日星期三

室內吸煙處罰 深穗相差10倍 – 文匯報

 【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沙飛廣州10日電】廣州與深圳都在近期修改了《控制吸煙條例》,新規定較舊規定擴大了禁煙範圍,並加大了處罰「煙蟲」的力度。但廣州與深圳兩地對吸煙處罰標準相差巨大,在廣州室內吸煙可罰50元,而在深圳可罰500元,達廣州罰金的10倍。


 

 根據廣州《控制吸煙條例》,商場、書店、電梯及其室內區域都被列入禁煙場所,違者可罰50元。而在深圳,禁煙場所吸煙可罰500元,並將禁煙區域擴大到公園、旅遊景點以及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深圳還為三類公共場所設立過渡期,如餐飲服務場所、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場所和其他公眾休閒娛樂場所,在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過渡期內,可自行設置吸煙室。期滿後,此類場所的室內區域也將列入禁煙區。同時,禁煙區的管理者負有管理職責,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深圳《控制吸煙條例》還規定,煙草製品銷售者應在其售煙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標識。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將處以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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